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资〔2013〕97 号 关于印发 《西安石油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根据2013 年3 月22 日校长办公会精神,学校对《西安石油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13 年6 月3 日 西安石油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投资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中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等),维修改造、装饰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图书、教材、药品批量采购项目,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项目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前款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和标准,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 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三) 负责受理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招标申请,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招标文件; (四) 组织校内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 负责审核合同; (六) 负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国有资产处、校医院、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是招标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招标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和立项,在预算范围内确定投资额度,并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接收投标单位报名,会同纪监部门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三)负责并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选择、确认入围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四)负责编制、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五)负责合同管理,制订合同文本,完成合同的履行、验收工作; (六)负责整理有关招标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及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是负责监督学校招投标活动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督,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学校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学校自行招标由招投标办公室按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委托招标由招投标办公室配合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委托招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招标。 第八条 学校自行招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为主要招标方式。 第九条 所有拟招标项目,须经论证、审批、落实预算后,方可提出招标申请,报招投标办公室实施。招标申请应附有立项批复、项目内容(含技术参数指标)、经费预算和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格要求等。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需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推荐拟邀请招标人,报招投标办公室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考察小组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通过对投标人的全面考察,提交考察情况报告和投标入围单位建议名单,报招投标办公室实施。重大项目的入围单位,还需报请项目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投资额在8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有七家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竞标;200 万元至800 万元的项目,须有五家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竞标;其他招标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参与竞标。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时,应重新组织招标,并报告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十五日前,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相关澄清、修改、补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依据项目性质和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及标前答疑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介绍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回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形成答疑纪要。答疑纪要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定向谈判方式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必须从特定供货商采购的; (二)二次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报名单位数量仍不满足招标条件的; (三)原采购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货商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聘用专家提供咨询、研究、服务等项目的; (五)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咨询服务的; (六)遇有不可预见的紧急事项,以至无法以公开或邀请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方式招标的,须由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填报申请表,并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详细阐述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的理由。论证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申请报告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的,投标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招标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合理保护学校利益,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公开进行,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章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开唱标。开标过程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家及以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评标小组具体实施。评标小组由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人员不超过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评审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授权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预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评标时,投标人应认真回答评标小组的提问。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必要说明。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授权确定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需投票表决定标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时,评标小组成员须给出明确意见,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办公室应将结果及时告知所有出席招标会议的投标人,并在校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标结果确定之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均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 同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承诺,参照同类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合同签订前,须经计划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合同内经济及支付条款等事项,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是否一致。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认为有必要的,还需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形式提交履约担保时,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订,法人代表授权人为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合同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和招投标办公室留档。合同执行过程中重要条款需要变更的,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根据所涉及的资金额度等情况,责成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按变更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转包。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纪监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依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限制、排斥或歧视任何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不得探听属于保密的有关信息,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或投标代理人,不得向投标人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许诺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设有标底的项目,应严格限制标底知情人范围,确保标底保密。 第四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学校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必须自觉申请回避。 第四十一条 校内人员介绍、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应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自觉回避该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相关的招投标会议,认真完成招标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完成之前应对外保守秘密,在评标定标会议期间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不大声喧哗,不接听通讯工具以及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其它议题等,不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投标办公室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目的其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 因管理原因人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引起经济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我校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操作、串标围标等损害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中标无效,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商务文件、合同等属重要法律文书。其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告、文件、签字审批单、评标意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手册、精密贵重设备说明书、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双方形成完整档案资料后,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五十条 招投标工作程序、招投标工作部门分工协作原则等相关文件,由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本部门业务范围、职责要求和工作实际,细化招标程序,经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立项论证和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在纪监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招标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定向谈判。 合同金额在3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法规发生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法规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