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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8 号)

作者: 时间:2026-03-13

省级各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流程,防控政府采购风险,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采购信息,全面完整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对公告内容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2025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5〕135 号),在财政部指定唯一官方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陕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二、采购方式确定

预算单位在开展限额以下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选择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浪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对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应当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三、提高采购效率

预算单位应当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全流程开展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直接购买或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电子卖场进行自行采购。

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在建立其他采购计划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行组织采购。

四、加强内控管理

预算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对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批量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内控制度要求实施。

五、其他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22 号)从此文发文之日起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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